115年度司執字第22158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若瑟儲蓄互助社
代 理 人 吳政諺
債 務 人 陳錢君即陳麗鳳
債 務 人 黃滿苓
債 務 人 黃筱苓即黃嘉苓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
債務人黃滿苓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南市,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