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3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
債權人對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自被繼
承人陳媛蒂處繼承之遺產所在,故聲請本院調查被
繼承人陳媛蒂之郵局開戶、股票及保險資料,是本件
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應
推定該戶籍址為其
住所。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