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43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羽榛即邱迎楨即黃迎楨即黃惠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泰國際物業有限公司分別設立於臺中市及新北市淡水區,均
非本院轄區範圍。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