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4735號
債 權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債 務 人 戴文義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
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集保證券商開戶、人身保險投保等資料,經調查結果如附表所示,因本件可執行標的,
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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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局:中和大華郵局帳戶,扣除手續費後不足新臺幣1000元不予扣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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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保: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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