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86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汶慧即周玉秀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顯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
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