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87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光怡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而陳蕣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站前
分公司有股票資料,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臺北市中正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