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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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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9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葉昺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簡)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人身保險投保等資料,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