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625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家麟
王志強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經查詢之結果如附表所示,又附表之第三人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兆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均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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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2,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第三人兆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