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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6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6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葉啓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劉彥良無可供執行勞保資料、債務人朱文立、劉彥良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朱文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心心藥局,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