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713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美瑾即賴晨曦即賴虹庭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住所位於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