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89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坤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書榮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