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946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賈山虎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柴進商行之薪資債權,
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現勞保投保單位及
聲請狀所載存款標的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大安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