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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聲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執行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韓文澤  
相 對 人即
債  務  人  台灣大協恒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祝舜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09號執行完畢,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前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費用,有各項收據影本在卷可稽;編號7、8所預支之拆除費用則為兩造所不爭執,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09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卷宗內所附之民國115年3月24日執行筆錄審核無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附表:
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執行費
1,788元
2
測量費
10,000元
3
調查財產費用 
500元
4
戶政規費
15元
5
抄錄公司登記費
60元
6
員警差旅費
1,600元
7
聲請人代僱國信鋼骨工程預支之拆除費用
66,750元
8
聲請人代僱荃晟工程有限公司預支之拆除費用
8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