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聲字第362號
債 權 人 韓文澤
債 務 人 台灣大協恒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拆屋還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09號執行完畢,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
求償於
債務人者,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前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費用,有各項收據影本在卷
可稽;編號7、8所預支之拆除費用則為
兩造所不爭執,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09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卷宗內所附之民國115年3月24日執行筆錄審核無誤,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