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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家親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A03  

代  理  人  A02  
相  對  人  A05  

關  係  人  A01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A05(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褚美智(民國115年3月4日死亡)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並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之父,亦為被繼承人配偶,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欲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又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6條本文、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特別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定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待分割(至於其餘遺產因已處理完畢並用作喪葬費使用,故不在本案協議分割遺產範圍內),聲請人原主張: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已清償完畢,因相對人發展遲緩,擔憂其取得系爭不動產後會被騙,故由聲請人單獨取得等情,固據其提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綜合報告書、、華南商業銀行償還貸款證明影本及115年8月3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佐,然此分割方法相對人未受任何分配,顯然不利於未成年人,況相對人縱使取得系爭不動產,未成年時處分系爭不動產本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成年後如有民法第15條之1規定之情事自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之人斯時處分財產仍應取得輔助人同意始得為之,故聲請人之主張,殊無可採;再本院通知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庭調查,本院事務官原依聲請人請求訊問相對人,然僅詢問相對人住所時,相對人即落淚而出庭外,經本院曉聲請人上情,聲請人改稱:願將系爭不動產分割方案改由聲請人、相對人各取得2分之1等語(見115年8月3日訊問筆錄),本件遺產分割方案已保障相對人依法定應繼分可取得之財產,顯無不利於相對人之情事。 
㈢、次查,關係人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具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或不宜擔任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審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祖父,且到庭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並已保障相對人繼承依法定應繼分計算之遺產,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並增進相對人之利益,爰選任關係人於如主文所示之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等事宜,為相對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否則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相對人時,即應負賠償責任。
㈣、末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分別定有明文。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及特別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分割事件時,仍須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未成年人之權益,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被繼承人褚美智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名稱及權利範圍(或金額或財產數量)
分割方法
01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414.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9)
由聲請人及相對人按應繼分比例(1/2)分割。

02
新竹縣○○市○○里00鄰○○街0巷0號3樓(權利範圍:全)
由聲請人及相對人按應繼分比例(1/2)分割。

附註:
一、聲請人收到本裁定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