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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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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蘇家祺  
            蘇俊元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5,580,000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260,000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7月23日,清償日期、利息(率)、違約金等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蘇家祺邀同蘇俊元為保證人於106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4,86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5年,並有利息違約金等約定。相對人自115年4月起即未繳納本息,依雙方簽訂之契約書第六條及第18條約定,聲請人得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現相對人尚欠本金2,240,95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消費金融專用)、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紀錄查詢單、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7月8日新院瑞民祐115司拍122字第2856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5年7月27日合法送達,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