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蘇家祺
蘇俊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5,580,000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260,000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6年7月23日,清償日期、利息(率)、
違約金等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蘇家祺邀同蘇俊元為保證人於106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4,86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5年,並有利息違約金等約定。
詎相對人自115年4月
起即未繳納本息,依雙方簽訂之契約書第六條及第18條約定,聲請人得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現相對人尚欠本金2,240,954元及其利息
暨違約金未為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消費金融專用)、
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紀錄查詢單、
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7月8日新院瑞民祐115司拍122字第2856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5年7月27日合法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