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未據其提出新竹市○○段○○段00地號土地
暨其上1885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未陳明
相對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