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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其提出新竹市○○段○○段00地號土地其上1885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未陳明相對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