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薇竹
關 係 人 白洪烈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陳薇竹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
關係人白洪烈對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680,000元、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142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白洪烈以相對人陳薇竹為一般
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6,000,000元、6,400,000元,約定利息各按借款契約,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
詎關係人白洪烈自114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上開第1、2筆借款依借款借據
暨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第3筆借款依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第(四)款之約定,關係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5,367,44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戶明細查詢、
消費者貸款借據、約定書、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借據、催告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2月10日新院玉民寶115司拍33字第0605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有送達證書附卷
足稽,
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