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彭柏瑋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9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對聲請人負債10,504,633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4月9日新院瑞民政115司拍60字第1406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合法寄存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