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家卉即周雲貞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前於115年3月16日 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一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四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一號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