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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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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姵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莊義(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沃恆法律事務所(劉羽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代  理  人  董家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莊政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鍾輝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董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28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其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4個月(即自115年9月5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共4個月停止履行,自116年1月5日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有認可更生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足憑債務人主張: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無能力繳款,前向本院聲請展延更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許展延6個月(自114年11月5日起至115年5月4日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5月5日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又經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許展延4個月(即自115年5月5日起至115年9月4日止,共4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9月5日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後債務人於115年8月24日複診後,醫生診斷傷勢仍未完全恢復,需繼續復健,建議再休養至115年11月,預計12月開始上班,12月25日為發薪日,該日後即可繼續履行更生方案,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聲請人受傷未能如期恢復導致一時無法清償,自不能據予難之,可推定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再次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4個月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