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秀梅等間聲請對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