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彭伯緯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
115年5月29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彭伯緯發本票裁定,惟相對人彭伯緯業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