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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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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伯緯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彭伯緯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彭伯緯發本票裁定相對人彭伯緯業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