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唐國庭
理 由
一、
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
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而認無
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歐秀珍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此有
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佐,
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
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即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