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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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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唐國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歐秀珍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即於法未合,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