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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趙娜娜  


相  對  人  趙鈺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趙娜娜、相對人趙鈺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趙幼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3年8月1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趙幼臣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
  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
  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係被繼承人之子女,然其等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信為真實,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權,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足參,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