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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李宛閑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浚麟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浚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於115年3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李宛閑(地址: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浚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浚麟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