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王比月
上列
聲請人因被
繼承人戴玉善死亡,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
繼承人戴玉善(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號10樓)於115年4月8日死亡,
聲請人即繼承人王比月(地址: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號10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戴玉善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戴玉善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