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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陳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因
  其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
  所在地為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