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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金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鴻傑  
相  對  人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5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將聲請人之財產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依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該案並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正確之假扣押繫屬法院及其案號,該通知已於115年5月25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為憑,惟聲請人未補正,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