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凱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靜  
聲  請  人  翔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銓  
前列凱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翔博建設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建造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14日以新院瑞民祐115司聲207字第19891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相關資料,該通知函已於115年5月2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仍未為繳費亦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