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金琥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
聲請人向
非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查
兩造間假扣押事件,
相對人係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29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
擔保後,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對於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
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執全字第48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之
上開規定,應係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裁定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