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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呂秀蓁即呂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以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