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鄧錦源
相 對 人 盧麗伊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兩造間共有土地買賣相對人是否行使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事宜,
乃以郵局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
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中壢郵局存證號碼000481號存證信函
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出入境資料及在監押資料等查核
無訛,並與
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