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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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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生泰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才正  
相  對  人  許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生泰機械企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被告許志盛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經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8,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859元,依上開判決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362元(即74,859×0.98=73,362),及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