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阮氏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
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始足當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乙事,
惟相對人籍設湖口鄉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相對人籍設「嘉義縣○○市○○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因本件相對人應無行方不明之情,是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
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
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