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鄒政順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將
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因
其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相對人
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
所在地為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
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