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展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雅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收件人,將
存證信函寄送到台北女子看守所遭拒收,以致無法為
解除契約之通知,
爰聲請本院准許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自114 年9月13日起,即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在押中,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 份在卷
可稽,相對人
尚非為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
顯有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