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養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葉俊豪  

            葉莎莉  

            劉蕎霈  

法定代理人  劉婕妤  

上列聲請人葉俊豪等向本院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以下文件,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聲請人A02為印尼國人,應提出本件收養(收養配偶之外甥女)符合印尼法律之證明,以上原文及中文譯本均經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  
  理 由
一、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2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㈠、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㈡、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㈢、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㈣、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㈤、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二、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