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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救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建量  



代  理  人  楊一帆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范鎂慧  

代  理  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