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詹曉芳  

上訴人    李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竹東簡易庭114年度竹東小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因家中急需用錢,誤信詐騙集團話術,致遭詐騙存摺,並無獲利,且已入監服刑,記取教訓。伊原本有意與被上訴人和解,被上訴人咄咄逼人,現伊已無意和解,請被上訴人證明遭詐款項為伊所花用。況伊也是受害者,並非正犯,為何全額索賠,還請求利息等語。
經查,上訴狀所載之上訴理由,非以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且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