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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汪亞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5年1月27日由范曉嵐變更為汪亞龍,有其變更登記事項卡1件在卷足憑。則應由汪亞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未為之,依職權裁定命汪亞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