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汪亞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5年1月27日由范曉嵐變更為汪亞龍,有其變更登記事項卡1件在卷
足憑。則應由汪亞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
迄未為之,
爰依職權裁定命汪亞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