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佳蓉  
            茂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欣育  
相  對  人  王一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再抗告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