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游淑英
相 對 人 陳衍鴻
魏嘉良
謝榮凌
林朝順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
起訴狀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