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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偕福榮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麟淵律師
相  對  人  德興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醇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