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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郭芷廷  
代理人(法   
律師)     陳佳鴻律師
相  對  人  山禾利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亦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著有明文。再按,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變動之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勞訴字第62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