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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瓦他納(BAMRUNG WATTANA)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相  對  人  于子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本院115年度補字第57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兩造間撤銷調解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補字第576號撤銷調解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