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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謝育恩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胡峻瑋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總額1,297,861元以上,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未成立,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17日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於本院進行債務前置調解未能成立,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8號卷宗核屬。另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合計約1,459,54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債權計算書在卷可佐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查聲請人為60年次,現年44歲,其陳報最高學歷為高職畢業,現任職於○○大飯店有限公司,平均每月實領收入33,516元,並提出114年12月至115年4月薪資明細附卷供參。另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8,618元、父親扶養費3,644元、母親扶養費3,288元,總計:25,550元,並說明已與兄弟姐妹共同分擔父母扶養費,另已扣除父母所領取之社會補助,包含敬老福利津貼、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健保補助等語(見本院卷第178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父母現年分別為81歲、73歲(見調解卷第51頁),而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主張數額,並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本年度新竹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及負擔扶養兩名受扶養親屬之3/1金額(115年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見本院卷第265頁),應以採認。
 ㈢聲請人現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為1,459,540元,業如前述,若扣除聲請人自承名下汽車鑑定價格70,000元、機車鑑定價格34,000元、有價證券餘額11,640元及保單價值解約金4,678元(見本院卷第179頁),債務總額約為1,339,222元,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33,516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5,550元後,僅餘7,966元可供償債,聲請人顯無法於短期內清償債務完畢(計算式:1,339,222元÷7,966元÷12月=14年),且其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持續增加中,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至於聲請人名下實際保單、有價證券、汽機車是否應折算價額計入清償計畫、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及收入,薪資是否逐年提高等情,仍宜由本院司法事務官續為調查。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