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胡峻瑋」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育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