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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謝育恩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胡峻瑋」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育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