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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朱婉婷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六、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現職工作自114年12月至115年7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是否與前置調解時陳報數額相同?)、114年度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或其他營利所得,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七、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或收支持平,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並詳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八、提出以聲請人本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名下動產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名下動產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十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或「查無明細」之證明文件)。   
十四、提出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新竹之證明、並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最新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並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
十六、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