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20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中國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
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以聲請人本人
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或
「查無明細」之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除領取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
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名下動產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名下動產如已經
債權人取回
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提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十二、聲請人為55年次,現年60歲,請陳報最高學歷、目前身體狀況、收入來源為何(除社會性補助外,是否有其他收入)?
十三、請說明名下是否
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即113年3月10日)
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為何?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是否遭法院
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目前執行情況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
執行命令、公文、估價報告、分配表等)。
十五、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