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調閱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