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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傳添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廖宏武/張家維(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珍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羅傳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